2013年1月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2013年1月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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