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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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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静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76号 罪犯赵静仁,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苏省东海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76号

罪犯赵静仁,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苏省东海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静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赵静仁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18日凌晨,南阳市金莎KTV娱乐广场总经理成旭带领其员工李东坤等十余人到南阳市麦克疯KTV娱乐广场,成旭给时任麦克疯KTV副经理的赵静仁联系要到其店里唱歌。赵静仁接到电话后,免费为成旭等人开了个包厢。赵静仁和仪文跃到包厢陪成旭等人喝酒,在相互敬酒时,赵静仁与成旭发生争执,由于赵静仁害怕成旭等人找事,通知担任保安队长的仪文跃和该店全体保安推迟下班,等候指示。成旭等人离开麦克疯娱乐广场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赵静仁见此情况,指使其员工张少帅、张泽康、张春阳等人殴打成旭等人,张少帅、张泽康、张春阳等人手持钢管、橡胶棒将李东坤、郑浩等人打成轻伤、重伤。

罪犯赵静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静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静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