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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6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安,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犯诈骗罪,2006年3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14年6月18日被永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6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安,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犯诈骗罪,2006年3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14年6月18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9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安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安及其辩护人李丙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赵玉安伙同赵文良(在逃)经预谋分工后窜至西平县宋集乡前岳村委,赵玉安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陈某某骗出,按照事前预谋,以购买老版人民币能盈利为诱饵,骗取陈某某现金26000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玉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玉安辩称,其仅诈骗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辩护人李丙坤认为,赵玉安悔罪态度较好,分赃较少,系从犯,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赵玉安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西平县宋集乡前岳村委,伙同他人以买卖旧版人民币进行盈利为诱饵,骗取陈某某现金2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玉安家属已赔偿陈某某18000元,陈某某对赵玉安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玉安的供述与辩解:其与同伙在永城市以看宅子、看坟地的理由将算命先生骗出,后以收购旧版人民币营利的方式骗取算命先生钱财,其在西平县诈骗陈某某的方式与上述方式一样,共诈骗陈某某20000元。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5日上午7时,赵玉安请其看宅子和坟地,并用摩托车将其带至宋集乡前岳庄东头麦地。又来一个人说高价收购旧版人民币,赵玉安便邀其一起合伙低价购买旧版人民币转卖后营利,其从家中拿出自己的钱,并向王某某和孙安邦家借了钱,将钱交给了赵玉安,之后赵玉安和收购旧版人民币的那个人便不见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5日11点左右,其舅舅陈某某给其打电话借钱,12点多时候,其去陈某某家送了10000元钱,当时陈某某和一个陌生男人在屋里,后来陈某某和那个陌生男人骑着摩托车走了,下午听陈某某说他被骗了。

4、证人孙某某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其借给陈某某9000元钱。

5、辨认笔录:经陈某某辨认,赵玉安是当时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经王某某辨认,赵玉安是当时其在陈某某家里见到的男子。

6、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西平县公安局于案发当天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在现场提取烟蒂八枚。

7、证明、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西平县公安局对赵玉安进行了血样采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现场提取烟蒂上检出的DNA为陈某某的几率大于99.9999%。

8、收条:赵玉安家属赔偿陈某某18000元,陈某某对赵玉安予以谅解。

9、户籍证明:证明赵玉安个人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赵玉安诈骗陈某某的具体钱款,仅提供陈某某陈述被骗26000元,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应以赵玉安供述的诈骗20000元认定诈骗金额。赵玉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赔偿了陈某某部分损失,取得陈某某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玉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玉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玉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玉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剩余损失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