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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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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平故意伤害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重字第00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7月21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重字第00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7月21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631号起诉书指控王保平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保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3)西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8日晚,被告人王保平伙同冯某甲(已判刑)窜到本村冯向阳家平房顶上,将睡在冯向阳家平房顶上的本村村民冯某某打伤,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9日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冯某某系胸前部遭受严重钝性外力打击致胸骨骨折,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被告人王保平、同案人冯某甲的供述,证人冯某乙、刘某某、冯某丙、徐某某、冯某丁、冯某戊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保平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事先没有提议殴打冯某某,亦未对冯某某进行殴打,当时仅其与冯某甲在平房顶上,本案证人所说的看到其对冯某某进行殴打的证言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8日晚,被告人王保平伙同冯某甲(已判刑)到本村冯向阳家平房顶上,对睡在房顶的冯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冯某某系胸前部遭受严重钝性外力打击致胸骨骨折、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保平的家属已赔偿冯某丙、冯某己(均系被害人冯某某之女)损失四万元,冯某丙、冯某己对王保平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冯某乙的证言:其系冯某甲的父亲,2003年7月8日晚11点左右,其听见冯某甲和王保平在冯向阳平房顶上吆喝着打人、骂人。其和其妻子刘某某到平房上时,见王保平、冯某甲正在那撕拽着打冯某某,冯某甲拉着冯某某倒了,王保平站着打冯某某。其吆喝着不叫打,王保平让冯某甲对其进行殴打,冯某甲就对其进行殴打,王保平一人在那打冯某某。其跑回去喊其大儿子冯某庚,其和冯某庚将冯某甲按到地上,王保平也从平房上下来,说他把冯某某放倒了,并说再打俊涛杀其一家。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3年7月8日晚上11点多,其与其丈夫冯某乙听见冯向阳平房上有人吵,二人就赶到冯向阳家平房上,冯某乙在前,其在后,其见冯某某在楼梯拐弯不远处蹲着,王保平用手朝冯某某身上打,其儿子冯某甲站在那撕拽着,冯某乙上去拉冯某甲,冯某甲要打冯某乙。这时徐某某也上平房上拦着冯某甲不让打冯某乙。冯某乙下平房喊大儿子冯某庚,冯某甲跟着下平房,其也跟着下了平房,冯某甲在平房下又打冯某乙,冯某庚、冯宏杰、冯某戊后来把冯某甲拉走,这时王保平从平房上向下走,并说他自己就把冯某某放起来了。

3、证人冯某庚的证言:2003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其父亲冯某乙对其说其弟弟俊涛要打他,其就到冯向阳家,其一家四口正撕扯的时候,见王保平从平房上下来,王保平说他自己就把冯某某搁那了,还说谁打冯某甲收拾谁一家。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03年7月8日晚上11点多钟,冯某丙对其说她父亲挨打了,其就到冯某甲家东边平房顶上去了,在平房顶上见冯某甲正在打冯某乙,王保平在一边拿一个手电说冯某某不是个东西,不中还收拾冯某某,说着又朝躺在房顶上的冯某某背上跺了一脚,这时其舅冯某丁上去拉住王保平不让打了。其刚到平房时见王保平跺冯某某一脚,冯某某面朝南侧身躺着,两手捂着肚子。

5、证人冯某丁的证言:2003年7月8日晚11点钟左右,其到冯向阳家平房顶上后,见冯某某在平房顶上侧身趴着,王保平站着说非打死冯某某。其上去劝王保平时,平房底下也正打着,王保平站在房顶上说再打俊涛杀冯某乙全家,之后冯保平就下去了,后来其开车把冯某某送到县中医院。第二天中午其到中医院去看冯某某,冯某某说,他正睡着的时候,保平和俊涛过去啥也没说就打他。当时平房顶上有齐鹏举、冯某丙,其最开始过去时,光见王保平手里拿个电灯,冯某甲在房子下。

6、证人冯某戊的证言:2003年7月8日下午,其和王保平、冯某甲等人喝酒,大概到晚上11点左右,其听见有人吆喝,其和徐某某一块去看,徐某某走在前。其到之后,见冯某甲在冯向阳家院里和他爸他妈打架,其劝了几句,就到平房顶上,在房顶上见冯某某侧身躺着,王保平在一边站着说谁再打俊涛他毁人,还听见王保平说他把冯某某打卧了。

7、证人冯某丙的证言:2003年7月8号晚上,王保平和冯某甲在冯向阳的平房上打其父亲,其跑到冯向阳院里时,见冯某甲的爸、妈、哥都在院里和冯某甲撕扯,王保平正从平房上下来。第二天上午其父亲对其说,他正睡觉的时候,王保平先用矿灯砸他一下,然后王保平和冯某甲对他拳打脚踢,最后把他打的啥也不知道了。

8、同案人冯某甲的供述:2003年案发当晚,其看见王保平用脚跺、用捶打冯某某。

9、证人付巧的证言:2003年7月8日晚11点多,其儿子冯某丁回家开三轮摩托,说王保平把冯某某打倒不会吭气了。其随后跟着冯某丁去了,当时王保平还不让拉冯某某去医院,不让报警。

10、证人冯某辛的证言:2003年7月8日中午,王保平和冯某戊、冯某甲等人在其家代销店喝酒,其后来听说王保平当天把冯某某打伤了,冯某甲也参与了殴打冯某某。

11、证人冯某壬的证言:2003年7月8日下午,其和王保平、冯某甲、冯某戊、冯某辛在冯某辛家喝酒,到8点多回家了。后来其听说王保平和冯某甲打冯某某了,王保平还把冯某某打伤了。

12、证人冯某癸的证言:2003年7月8日晚上其已经睡了,冯某丁几个人把冯某某扶到其诊所里,其看冯某某病情严重,就让送往大医院了。

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4、尸体检验报告:经西平县公安局鉴定,冯某某系胸前部遭受严重钝性外力打击致胸骨骨折、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15、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冯某甲伙同王保平故意伤害冯某某的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

16、抓获经过: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0月1日在平顶山市鲁山县城郊罗岗煤场将被告人王保平抓获。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保平的个人身份情况。

18、谅解书、收条、撤诉书: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王保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冯某丙、冯某己(均系被害人冯某某之女)损失四万元,冯某丙、冯某己对王保平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