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81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振东,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12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2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东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袁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东及其辩护人单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姚某某承建西平县城百花村住宅小区5号楼工程时,被告人王振东伙同王亚辉、王建春、王振祥、王亚南、王佰俊等人,以该工程占用其村土地为由多次阻挠施工。2011年5月份,姚某某迫于无奈,给王亚辉等人现金七万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振东等人将七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振东的供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王亚辉、王建春、王振祥、王亚南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振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单强认为,被告人王振东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姚某某承建西平县城百花村住宅小区5号楼工程时,被告人王振东伙同王建春、王振祥、王亚南、王亚辉等人,以该工程占用其村土地为由多次阻挠施工。迫于无奈,姚某某于2011年5月份给付王建春等人现金七万元,后王建春、王振祥、王佰俊、王亚辉、王亚南、王振东将该钱款平分。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振东等人退还姚某某现金七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振东的供述:2011年天热时,姚某某在百花村小区建楼,其和王亚南、王亚辉、王振祥、王建春、王佰俊要给姚某某送料,姚某某不同意,王亚辉、王亚南就常去工地捣乱,其也去过两次。后来姚某某说给其六人拿点钱,其六人要十万块。之后的一天,王建春给其一万块钱,说姚某某通过专探赵寺的老八给了七万块,其六人每人一万。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1年,农历正月十六,其在百花村小区开工建房,王司庄的几个人隔三差五阻挠施工,向其要十来万,还说工地进料的话,每车都要给他们提钱。2011年五一前后,其拿了七万元给了他们,他们也保证不再捣乱。其中一个人叫王东,但是我见了就能认出他们,有三个人每次都过去,有时候去的还有别的人。他们去了就关工地上的电闸,并且还打工人,不让工人干活。 3、证人王亚辉的证言:2011年,姚某某在西平县百花村小区盖楼挖地基时,其和王建春、王佰俊、王振祥、王亚南、王振东商量给姚某某送料赚钱,姚某某不答应。后来其和王亚南、王振东到姚某某工地上找事,不让正常施工。王振祥和王建春、王佰俊不去工地闹,王亚南说让王振祥、王建春、王佰俊出面,王振祥和王建春也去了两次。等一段时间,王建春给其一万块钱,说姚某某给了七万块钱,其六个人每人分一万,剩下一万随着送料的钱周转后也分了。 4、证人王建春的证言:2011年天热时,姚某某在百花村小区包工程,不同意其和王佰俊、王振东、王亚南、王亚辉、王振祥送料,王亚辉、王亚南、王振东就经常去工地捣乱,不让施工。姚某某看不同意就干不下去,就说给其六人拿点钱,其六人说要十万块。后来一天,专探乡的张金玉给其打电话说姚某某的事,姚某某和她丈夫领着专探赵寺的张金玉、张法全、还有一个男的到其家,给了其七万元。其给王佰俊、王振祥、王亚南、王亚辉、王振东每人一万,剩下的一万元一部分请人吃饭了,其余的结算后六人平分了。 5、证人王佰俊的证言:姚某某承建百花村小区工程的时候,被人阻挠不让施工,其给姚某某说拿七万块钱,保证以后顺利施工。姚某某同意了,给了七万块钱。当时在王建春家商量的,在场的还有王振祥、王建春。其与王亚南,王亚辉、王振东、王振祥、王建春每人分了一万元,剩下一万元除去请客花销,六个人也分了。王亚南,王亚辉、王振东、王振祥、王建春切断过姚某某工地的电源,不让她工地施工。 6、证人王振祥的证言:2011年,百花村小区开始建设的时候,其和王建春、王佰俊、王亚南、王振东、王亚辉六个人商量着给姚某某送料,姚某某不答应。后来王亚南、王亚辉、王振东就到工地上找事,不让正常施工,其和王建春也去了两次。闹了几次以后,姚某某托着专探赵寺的亲戚说情,后来姚某某在王建春家给了七万元,其和王建春、王佰俊、王亚南、王振东、王亚辉每人分了一万,剩下一万后来和送料的钱一块分了。 7、证人王亚南的证言:2011年百花村工地开工时,其与王建春、王佰俊、王振祥等人要合伙给姚某某送料,姚某某不同意,其就和王亚辉经常去姚某某的工地捣乱,不让施工。后来可能是姚某某托人找王建春送了钱,王建春给其一万块钱,说姚某某通过专探赵寺的老表给了七万块钱,其和王佰俊、王振祥、王振东、王亚辉、王建春每人一万,剩下一万说是等到结算后一起分。 8、证人赵常有的证言:2011年3月份,其妻子姚某某在百花村小区承包5号楼工程,王司庄的几个人多次阻拦施工,向其妻子要钱,有时候还切断工地电源,辱骂、恐吓工人,致使多次停工。他们要十多万,最后商量到七万元。其和姚某某与张金玉、张法全到了王建春家里说事,姚某某把七万块钱放到王建春家客厅茶几上。 9、证人李猛的证言:其听说王振东、王亚辉、王佰俊等人在王司庄附近工地敲诈姚某某,就是不给钱不让施工。 10、证人张法全的证言:2011年一天下午,其和姚某某、姚某某的丈夫、张金玉一起到王建春家。姚某某在县城开发房子时,被王建春等当地人找麻烦,姚某某打听出来其和王建春是姑表,就找其一块去了王建春家。 11、证人张金玉的证言:2011年一天下午,姚某某说王司庄的几个年轻孩经常到工地上捣乱,干不成活,其想到同庄张法全的表弟王建春是王司庄的,其让张法全给王建春打电话,其到王建春家的时候,王建春和王赖货已经在屋里等着了,大概说了二三十分钟。 12、辨认笔录:经姚某某辨认,王振东是到其工地进行敲诈的人之一。 13、抓获经过:2013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振东在漯河昌建宾馆被西平县公安局人和派出所民警抓获。 14、收条:姚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王建春、王佰俊、王振东、王振祥、王亚辉、王亚南六人家属的退赔款七万元,其对六人表示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