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平县权寨镇小店村委十五队。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1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与杨保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西平县权寨镇大刘堂村委村民王玉平在新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9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丈夫的杨保才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保才、杨记根、王海燕、袁六妮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与其丈夫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的丈夫杨保才对其予以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审 判 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