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27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彦新,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1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彦新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彦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孟彦新于他人预谋后,开车窜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盗走被害人邵某某货车上的中麦895牌麦种100多袋。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 二、2014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彦新伙同他人预谋后,开车窜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货车上的大豆拉丝蛋白15袋和新原958牌麦种100袋。经评估,被盗大豆拉丝蛋白价值3000元,新原958牌麦种价值4500元。 三、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孟彦新伙同他人预谋后,开车窜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货车上百农矮抗58牌麦种149袋。经评估,被盗货物价值6705元。 四、2014年9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孟彦新伙同他人预谋后,开车窜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货车上海尔牌洗衣机5台。经评估,被盗货物价值3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彦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邵贵香、李玉粉、张国营、张文峰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彦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彦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针对指控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孟彦新辩称其没有盗窃大豆拉丝蛋白。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孟彦新与他人预谋后,开车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从邵某某货车上盗走100袋中麦牌895麦种。经评估,被盗麦种价值4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彦新的供述:2014年7、8月份,其与如意、赖货开着如意的车到107国道西平县境内跟上一辆货车,赖货先割货车的绳子和布篷,再爬到人家车上卸麦种,其在车斗里接麦种,被货车司机发现后,其与同伙就跑了。其到漯河后就回家了,同伙开着车回周口了。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8日下午,其在许昌市鄢陵县装一车中麦895麦种送往驻马店市。晚上其沿107国道往南走到二郎街南边一村庄时,发现车右后角处跟一辆车,其就靠边停下。其用手电往北照,发现地上掉一袋麦种,其看车上的麦种被偷一百多袋,价值约5000元。 3、证人邵贵香的证言:2014年8月8日晚上,其和其丈夫邵某某从鄢陵县拉麦种回到西华家里,然后从家里开货车到驻马店,刚经过二郎街南,就发现货车右边有辆车跟在后面。其从窗户往后面看,看见地上掉一袋麦种,其下车后,后面的人调头往北跑了,货车右边的帐篷被划开,车斗被打开,麦种丢了100多袋。 4、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100袋中麦895麦种价值共4500元。 二、2014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孟彦新与他人预谋后,开车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从李某某货车上盗走15袋大豆拉丝蛋白和100袋新原牌958麦种。经评估,被盗大豆拉丝蛋白价值3000元,新原牌958麦种价值4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彦新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8、9月份,如意开着小货车拉着其和赖货又到107国道西平境内,跟上一辆车,赖货先割货车的绳子和布篷,爬到人家车上卸麦种,其在车斗里接,这次偷有六七十袋,然后就回去了。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0日上午,其在新乡金苑种业装了666袋种子,目的地是遂平县,到延津县装了100袋大豆拉丝蛋白,然后开车沿107国道往南走,过了107西平老收费站后,有一辆过路车到其车旁按喇叭,司机还用手指指其所开的车。其把车靠边停,发现车右侧门被打开,尼龙绳被割断了,车上装的货物不见一部分,其就报警了。被盗了15袋大豆拉丝蛋白,100袋新原958小麦种子。 3、证人李玉粉的证言:2014年8月20日下午两点多,其和丈夫李某某驾驶货车从新乡出发往驻马店遂平县。8月21日凌晨4点多,走到107国道西平县潘庄收费站附近,李某某把车停在一边,李某某说有个司机给他按喇叭示意停车。下车后,其看到货车右后门开着,盖帆布的绳子被割断了,车上装的货少了很多。其丈夫大致点了点,被盗小麦种子大概有100到110袋,大豆拉丝蛋白大概有15袋左右。 4、金苑种业销售出货单、新乡市亿发货运委托运输协议书、浙江百川食品公司托运单:证明李某某承运666袋麦种和100袋大豆拉丝蛋白。 5、受案登记表:李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4时42分报警,称被盗15袋大豆拉丝蛋白、100袋新原958小麦种子。 6、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100袋新原985麦种价值共4500元、15袋大豆拉丝蛋白价值3000元。 三、2014年9月20晚,被告人孟彦新与他人预谋后,开车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从张某某货车上盗走149袋百农牌矮抗58麦种。经评估,被盗麦种价值6705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彦新的供述:2014年8、9月份,还是如意开着单排小货车拉着其和赖货到107国道西平县境内,在107国道跟上一辆货车,这次偷有五六十袋麦种,结束后其到漯河就回家了,他们开着车拉着麦种回周口了。 2、证人张国营证言:2014年9月19日23点多,其与儿子张某某开着货车拉麦种送驻马店,从漯河南环上的107国道,到驻马店的时候3点多,下车时发现货车右边的帆布烂了,右侧最后边车斗被打开。有个司机说他路过二郎的时候发现107国道上掉有麦种,其就感觉被盗了,卸车时候少了149袋麦种。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与张国营所说内容一致。 4、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149袋百农矮抗58麦种价值共6705元。 四、2014年9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孟彦新与他人预谋后,开车至107国道西平县境内,从王某某货车上盗走海尔牌洗衣机5台。经评估,被盗洗衣机价值3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彦新的供述:2014年8、9月份,如意开着小货车拉着其和赖货到107国道西平县境内跟上个货车,赖货先割了货车上的绳子和布篷,其与赖货一块在车斗里从货车上拽洗衣机,这次偷有五台海尔牌洗衣机。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其开车拉的海尔牌洗衣机被盗了5台,是2014年9月24日早上5点多发现的,5点15分其曾给朋友张文峰说这事。货车右后部分网绳和塑料布被割开了,应该是开车扒走的。 3、证人张文峰证言:其与王某某在一个地方拉的洗衣机,王某某比其早出发半小时,其开车到漯河南环路时接到王某某电话,王某某清点了一下,丢了五台。 4、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5台海尔洗衣机价值共3500元。 本案另有如下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彦新个人身份信息。 2、刑事判决书、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孟彦新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3日刑期届满。 3、抓获证明: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0月8日将孟彦新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