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扎阿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扎阿,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拉枯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4年6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5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扎阿,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拉枯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4年6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害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阿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阿及其辩护人代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扎阿和扎戈(另案处理)预谋后,以找工作为由将甲、缅甸人乙及其儿子丙骗到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阳光旅社,由扎阿负责看管不许甲和乙外出,扎戈出外联系买主。2014年6月18日,扎戈经郭自得介绍,欲将乙及其儿子丙以三万五千元卖给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的杨某某,后双方因价格原因没有成交。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扎阿继续在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阳光旅社看管甲、乙及其儿子丙,扎戈经郭自得介绍,将乙和丙卖给西平县杨庄乡孙桥村委的孙某乙的儿子孙贺斌为妻子,后双方因价格原因没有成交。2014年6月20日10时许,甲趁机逃出阳光旅社报警求助,甲、乙及其儿子丙被解救。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扎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甲、乙的陈述,证人韩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孙某甲、赵某某、曹某某、丁、孙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扎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代冠新认为,扎阿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扎阿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甲、乙及乙之子从云南省孟连县骗至驻马店,途径澜沧、昆明。2014年6月16日到达驻马店后,扎戈、扎阿又将三人骗至西平县师灵镇阳光旅社,扎阿负责在旅社内看管甲和乙,扎戈外出联系买主。之后,扎戈经郭自得介绍,欲将乙卖给西平县杨庄乡孙桥村委孙贺斌为妻,因价格未谈妥而遭到拒绝。2014年6月18日,扎戈经郭自得介绍,又欲将乙卖给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杨某某为妻,因双方未谈妥而遭到杨某某拒绝。2014年6月19日22时许,甲趁机逃出阳光旅社报警求助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解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扎阿的供述与辩解:扎戈让其将甲、乙安全带到驻马店,等给她们“找老公”后,扎戈会给其酬劳。之后其带着甲、乙、乙的儿子到驻马店,其与扎戈告诉她们是来找工作的。到驻马店西平县师灵镇后,有一个老头安排住进阳光旅社,其与她们两个住在一个房间,看着她们不让外出,扎戈外出给她们“找老公”。其见过扎戈领着乙见过一个残疾人,扎戈嫌钱少,没有卖给那个残疾人。

2、被害人甲的陈述:其与乙、乙的儿子丙、扎阿一起到的驻马店,扎戈到驻马店火车站接的,扎阿对其说是打工来的,其实是想给其“找老公”,将其卖掉。到师灵镇后,其一直在旅社住,扎阿不让出去,扎阿说如果敢出去就要挨打。后来其跑出来,在旅馆旁的超市报了警。乙是缅甸的,她被卖过,有一夜没有回来住,乙说在扎戈给她找的老公家住,不知道扎戈把乙卖了多少钱。

3、被害人乙的陈述:其家在缅甸佤邦巴雅县巴朴村,其与扎阿、甲、儿子丙一起来的驻马店,扎戈在车站接。其是通过亲戚认识的扎阿,扎阿说是要带着来这打工,到这后扎阿看着不让出门,扎戈还有当地的一个老头在找人将其卖掉。其被扎戈和扎阿卖过,在买方家里住了一晚,价钱没有讲好,买方又将其送回旅社,扎戈共给其找了三次老公。

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叔孙山林说郭自得从外地弄过来一个女人,要给儿子孙贺斌介绍。其就和妻子栗好妮一起去了郭自得家,郭自得将其领到师灵街阳光旅社,见到二个女人、一个小男孩,还有两个外地男人。郭自得说这两个女人是云南省和缅甸交界地方的,都是离过婚的人,郭自得说要5万元,其与他们说了一会儿话就走了。

5、证人韩某某证言:其妻弟杨某某腿部残疾,没有结婚,家人想让郭自得找个女人结婚。2014年6月18日,郭自得带了一个女人和一个小男孩到杨某某家,郭自得说女人是缅甸的,女人的丈夫因贩毒被枪毙了,如果杨某某相中了,给35000元就行了。当晚这个女人和小孩就住杨某某家,第二天,郭自得说价钱又涨了,杨某某和家人商量后说太贵了,还带个孩子,负担太重,就没要这个女人。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一天下午,郭自得领一个外地女人、一个小男孩,还有两个外地男人来到其家。郭自得说二个男的是女人的亲戚,如果其觉得合适,35000元就行。当晚那个女的在其家住了一夜,第二天中午,郭自得又说这个女孩的家人要45000元,其考虑到这个女人说话听不懂,还带个男孩,又要这么多钱,就不要了。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份,郭自得给其老表杨某某介绍个对象,是一个外地女人带一个男孩。在杨某某家,郭自得说要35000元,给了钱这个女的还有小孩就是杨某某的了,第二天郭自得又要45000元,结果没有谈成,郭自得又把那个女的和小孩领走了。

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份,其外甥杨某某开车接着其与郭自得到曹某某家的旅社。到旅社后,其看见两男两女和一个小男孩,都是外地人,说话也听不懂。郭自得说让带小孩的那个女人跟杨某某回家,郭自得、杨某某、还有个外地男人谈的价格,最后郭自得说拿35000元就成了。第二天,杨某某不要这个女人了,因为嫌钱多,太贵了。

9、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14年6月19日22时左右,其在自家超市坐着,过来一个女人,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甲”,云南省人,她说话的意思是被人拐了,要用电话报警。其就用电话报了警,以前没有见过这个女人。

10、证人赵圣军的证言:其开的阳光旅社住宿了两男两女,还有一个小孩,应该是南方人。因为是郭自得介绍的,他们在旅社登记住宿没有登记。住了四天,其没有问是干啥的。其在旅社值班期间,看见一个男的看着另外两个女的,那两个女的就没有从房间出来过,那个男的也没有出来过。

1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其家阳光旅社住的有四个外地人,两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还带一个男孩。其很少在旅社里,2014年6月19日,其见郭自得到旅社里找他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