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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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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8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8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8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8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4年11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商翠环(已判刑)因在专探乡专探街建房问题与宋书芹(已判刑)家多次发生冲突。2012年7月26日上午,商翠环为防止宋书芹家人阻挠房屋施工,事先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其帮忙、助威。宋书芹及其亲属对商翠环家施工进行阻挠时与商翠环一方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商某某及商翠环、商景华、宋乃超(均已判刑)等人进行厮打,造成商翠环、商景华、宋书芹、宋乃超、王贺英、王玉梅、李翠英、杨顺清等多人受伤。经鉴定,商翠环、商景华、宋书芹、宋乃超、王玉梅、王贺英、李翠英、杨顺清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商景华、李登辉、宋乃超等人的供述、证人杨双武、刘景耀、孙四海、武斌、宋念义、王贺英、姚四妮、杨月、张稳、李翠英、王玉梅、商春玲、赵会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商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在本次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商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郭立鹏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