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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曲范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曲范强,又名朱玉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270号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曲范强,又名朱玉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范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曲范强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8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小宁、曲范强伙同谷学峰、张崇兴四人预谋后,持刀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油田人工湖寻找抢劫目标,后在人工湖南边水泥登上发现一男一女,便持刀威胁强行将二人拽到南边树林中进行搜身,从被害人尹海全身上搜出现金110元及摩托罗拉精英王BP机一部,之后谷学峰和张崇兴用尹海全的腰带将其双手捆了起来。期间,被告人张小宁、曲范强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20米远地方搜身,在搜身过程中,被告人张小宁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并将张某某强行按倒在地,对其实施强奸,因张某某强烈反抗,强奸未遂。

罪犯曲范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曲范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曲范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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