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郝强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52号 罪犯郝强胜,又名王胜,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338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52号

罪犯郝强胜,又名王胜,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强胜犯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郝强胜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28日15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硝滩区东边砸毁他人车辆,经鉴定:该车的受损金额共计98427.99元。

2010年10月份,杨浩伟在郑州市SOHO广场开设了辉煌商务调查公司,专人为人讨债。2011年2月至5月期间,该犯伙同杨浩伟多次以讨债为由采用威胁的方法,对袁年生进行敲诈。

罪犯郝强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强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强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