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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俊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48号 罪犯高俊豪,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48号

罪犯高俊豪,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俊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原告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2009)平刑未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0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高俊豪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高俊豪、高凯旋等人用摩托车将本市石龙区张庄村的张某某带至石龙区刘庄谢河村的王亚兵家喝酒,趁张醉酒之时,高俊豪、高凯旋将张强奸。

罪犯高俊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俊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俊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凯

审 判 员  李 芳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