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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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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68号 罪犯魏力,又名哈利,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68号

罪犯魏力,又名哈利,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因同案犯上诉,2011年12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南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魏力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挺玉、魏力等人窜至南阳市安皋镇安皋村高桂兰家采用撬门入室方法盗走芝麻两袋、香油十几斤,同天晚上,魏力、王挺玉、秦付恩等人又窜至南阳市安皋镇姜园村张文乐家盗走白色建设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70元。2011年1月8日晚,王挺玉、秦付恩、魏力、徐振永四人又窜至镇平县卢医镇李刚家撬门入室方法盗走未开封使用的空调一台,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5870元;2010年1月10日王挺玉、秦付恩、魏力、徐振永四人窜至镇平县大马庄村李忠培家,撬门入室盗窃一辆摩托车、一台彩电及部分现金;2011年元月14日凌晨,王挺玉、魏力伙同秦付恩、徐振永、赵刚窜至邓州市夏集乡翟坡村王太学家,撬门入室盗取摩托车、电动力各一辆、冰箱一台,经鉴定被窃物品总价值6495元,后又窜至邓州市穰东镇翟庄村李春栓家,撬门入室窃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830元。

罪犯魏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