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丁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32号 罪犯丁楠,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涧少刑公初字第219号刑事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32号

罪犯丁楠,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涧少刑公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洛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楠的刑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又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丁楠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9日晚上,丁楠等人商定对被害人胡高原进行抢劫,打电话约胡高原晚上9点见,见到胡高原后张迪等人叫了两辆出租车将胡高原强行拉到涧西区龙鳞路郑兴农贸市场内,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一部,价值822元。2008年4月19日晚23时许,丁楠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涧西区龙鳞路郑兴农贸市场对面的路上,将从此经过回家的被害人赵小波拦住,拉至一旁,对其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一部(价值750元)。

罪犯丁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