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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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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兰团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8号 罪犯兰团超,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9年1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未初字第86号刑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8号

罪犯兰团超,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9年1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未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团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17日裁定对罪犯兰团超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又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兰团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9日23时许,兰团超伙同朱亚辉、兰沛豪预谋后,将被害人樊某某骗至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朱亚辉的家中,尔后叫来王隆柯,兰团超趁樊某某不备之机将“春药”放入啤酒杯中,让樊某某喝下,当樊某某要求回家时,四人强行将樊某某拉回房间,先后对被害人樊某某实施了强奸。

罪犯兰团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兰团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团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