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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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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建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3号 罪犯刘建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3号

罪犯刘建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刘建龙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刘建龙伙同刘团团驾驶豫RA7563桑塔纳轿车到南召县云阳镇邮电宾馆对面网吧上网,在网上聊天的过程中与网上一名自称杨小峰的人发生对骂,刘团团通过视频看到杨小峰可能在云阳镇“华东网吧”,即和刘建龙一起开车回家拿两把匕首、两把砍刀驾车到“华东网吧”,与常威、常峰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对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致二人重伤。后刘建龙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

罪犯刘建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