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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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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运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5号 罪犯杨运铮,又名杨建,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杨运铮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5号

罪犯杨运铮,又名杨建,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杨运铮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2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运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杨运铮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7日晚,杨运铮利用其在王庆宽家打工的便利,趁王庆宽和妻子朱燕外出之际,将朱燕包内的1200元现金和王庆宽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王庆宽账户内的2500美元转入另外一个账户,欲兑换成人民币后取出挥霍。案发后,王庆宽将2500美元追回,杨运铮家属赔偿王庆宽人民币1500元。

罪犯杨运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罚金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运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运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