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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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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玉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36号 罪犯王玉飞,又名王玉坡,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5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淅刑初字第018号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36号

罪犯王玉飞,又名王玉坡,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5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淅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缓刑期间又犯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7)淅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玉飞犯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撤销原判中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裁定对罪犯王玉飞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又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王玉飞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7日下午,王玉飞约人在启利集团门口对白红晓和凌丽进行殴打,并将白红晓的车玻璃全部砸烂。2007年11月17日下午五时许,王玉飞等五人坐出租车行至淅川县上集镇山根村王营组路口,因琐事殴打刘乔、刘甲晓、谢晓波,王玉飞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刘甲晓背刺了一刀,经鉴定,刘甲晓系轻伤,刘乔、谢晓波为轻微伤。2007年11月上旬,王玉飞等人将段静骗至淅川县上集镇罗池贯信息宾馆、淅川县城关镇南阳路碧玉楼宾馆及老庄等处强迫段静卖淫,11月21日下午,段静从碧玉楼宾馆逃走。2007年11月5日,王玉飞伙同他人窜至西峡城关镇东菜园居民小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4304元。

罪犯王玉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罚金4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