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66号 罪犯赵喜宽,男,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9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邓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喜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喜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喜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又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赵喜宽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中旬,赵喜宽伙同付玉翠、郝尽成、姜青林及刘化耀预谋后,每人兑200元共1000元给刘雪的母亲张金娥,以给其女儿介绍婆家为名将刘雪骗走,后关在郝尽成家里寻找买主。6月25日,付玉翠等人通过新野县樊志才等人以6600元的身价将刘雪卖给溧河铺镇毛桥村卢金山为妻,四同案犯与樊志才将6000元分肥。2006年12月份,赵喜宽伙同付玉翠、郝尽成、归子学将郝尽成的哑巴儿媳卖到新野,得款3000元后四人分脏。2006年12月份,付玉翠将孙小梅骗到其家中,后伙同赵喜宽以3000元的身价将孙小梅卖给郝尽成的儿子郝付林为妻,获款二人分肥。 罪犯赵喜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喜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喜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