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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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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49号 罪犯郑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5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2005年7月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49号

罪犯郑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5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200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磊退赔被害人王倩赃款7000元;退赔被害人单华赃款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郑磊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10月份,郑磊故意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以处朋友、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倩、单华的信任。后郑磊虚构其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及其弟的老婆生孩子家人向其要钱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倩人民币7000元;并虚构其母亲在河北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单华人民币30000元。

罪犯郑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