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55号 罪犯靳传豹,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4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1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传豹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靳传豹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日19时许,姚丹与张小见走到邓州市古城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时,靳传豹骑摩托车将姚丹的包(内装现金11000元)抓走,张小见即上前抓靳传豹,没抓住,遂拦乘出租车追到邓州市一初中东边桥跟,看见靳传豹即大喊,靳传豹见状便加快车速,经过财富世家到东关菜市场时靳摔倒,张小见下车仍没抓到靳传豹,随即继续追赶,并给其朋友高敬江打电话拦截,到东一环与北环路交叉口附近时,高敬江将靳传豹抓获。在追赶途中,靳传豹将包丢弃。 罪犯靳传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传豹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传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