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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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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五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高五群,别名高老五,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0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高五群,别名高老五,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0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五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高五群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高五群行至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与秦岭路交叉口附近的某工地宿舍,见宿舍门开着,临时起意,欲盗窃财物。高五群进入宿舍后,趁被害人鲁绍忠熟睡之机,将其枕头掀起寻找财物。鲁绍忠被惊醒,随即抓住高五群,高五群奋力挣脱后逃出屋外,被鲁绍忠及其工友追上,高五群遂掏出折叠刀威胁鲁绍忠及其工友。随后,高五群被赶至的警察抓获。

罪犯高五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罚金1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五群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五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