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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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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柴海彦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82号 罪犯柴海彦,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8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82号

罪犯柴海彦,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8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海彦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柴海彦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以来,柴海彦、谢德兰夫妻在经营华淅宾馆期间,柴海彦容留冯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多次在华淅宾馆内卖淫,并介绍上述卖淫女多次到其他宾馆卖淫,从中获利。

罪犯柴海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另经罪犯柴海彦所在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柴海彦适用假释对社区影响较小,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根据罪犯柴海彦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其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不应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海彦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