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某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69号 罪犯张某祥,曾用名张洪祥、张宏祥,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2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0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69号

罪犯张某祥,曾用名张洪祥、张宏祥,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2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0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张某祥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11日晚上,因萤石矿的边界纠纷,桐柏县黄岗镇的张某祥、陈永广、郭地伟、王江等四人在王江家密谋后,2012年2月12日上午由张某祥从桐柏县城叫来二十余名男子,张某祥、陈永广、郭地伟带领这些人携带洋镐把、钢管、砍刀等凶器窜至泌阳县马谷田镇堡子村委赵家洼村南的萤石矿,将吴华中矿上的帐篷及其它物品砸坏,并将矿上干活的苗志国、吴华中、吴长洪打伤。闻讯开车赶往萤石矿准备拉被打伤的人去医院的郭纪明,与在矿上打完人返回的张某祥、陈永广、郭地伟等二十余名男子相遇后遭到该伙人无辜殴打,所驾驶的车辆被砸坏。经法医鉴定:苗志国、郭纪明的损伤构成轻伤;吴华中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泌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评估:吴勇被毁坏的物品价值2417元,郭纪明的被毁坏的车辆价值560元。

罪犯张某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