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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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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71号 罪犯李某增,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71号

罪犯李某增,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凤仙撤回上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某增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份的一天,陈凤仙将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金庄村委贾楼村村民邱玲骗至泌阳县城,后陈凤仙和李某增商议为邱玲找买家。李某增以“李书娟”的名字为邱玲办理虚假户口簿和临时身份证,二人冒充是邱玲的亲戚,通过他人介绍将邱玲以4.3万元卖给社旗县朱集镇泥河村委仝岗村村民仝伟登为妻,陈凤仙获赃款4.3万元。2012年8月29日,仝伟登的父亲仝运甫到泌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发现邱玲的户口情况虚假,发觉被骗,当即报警。

罪犯李某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1次。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