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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杜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杜磊,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杜磊,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17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杜磊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该犯等人相互结伙,先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兴隆观村等处的路上,对过往行人实施抢劫。其中,该犯参与抢劫15起,价值38216元。

罪犯杜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