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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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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先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06号 罪犯彭先军,又名彭宝月,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06号

罪犯彭先军,又名彭宝月,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先军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以(2008)南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彭先军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7年6月中旬以来,有被告人胡中海提议,该犯伙同刘海彦、刘付生、周英均积极参与,五人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坪镇薛家湾村红崖沟的坡上用铁锨、镢头等工具,多次盗掘恐龙蛋化石并藏匿于彭先军家。2007年7月9日,西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彭先军家当场查获恐龙蛋化石九十枚,另有六枚恐龙蛋化石在彭先军家被彭相磊等人盗窃后追回。经鉴定,九十六枚化石均为恐龙蛋化石。

罪犯彭先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先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先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