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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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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帝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陈帝呈,又名陈孝国,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1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洛龙法刑初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陈帝呈,又名陈孝国,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1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洛龙法刑初字-2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帝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洛少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0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帝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又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帝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陈帝呈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4日晚,陈帝呈伙同“龙龙”将金晓露劫持到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宾馆,先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被害人到常玉峰开设的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12月15日晚,陈帝呈在该宾馆内将被害人强奸,并限制其活动直到公安人员解救。

罪犯陈帝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2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帝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帝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