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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书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马书华,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以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马书华,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书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马书华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4日13时15分,在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内航天水泥厂西十字口处,马书华驾驶鄂F1241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马吉杰驾驶的豫R998B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马吉杰、夏美云、张佳红死亡,豫R998B8乘坐人宋海涛、夏鹏展、宋帅重伤以及张露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罪犯马书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书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