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74号 罪犯史三国,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7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三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史三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森、高洪洲、高文坡经济损失2592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国顺、党果经济损失146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长松、任城磊、任晓亚、靳花、王秋经济损失987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史三国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4日早上,史三国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拉着村民高朝彬、薛长福、靳耀辉、李振东、高丽蕴等人,从鲁山县马楼乡到方城县四里店乡垛子石山烧香。当日9时许,史三国驾驶机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至四里店乡张湾村路段转弯时,所驾驶机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史三国及乘坐人受伤。其中乘坐人靳耀辉、薛长福、高朝彬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史三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记功2次。附带民事赔偿139299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三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三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