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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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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明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21号 罪犯白明武,又名白伟,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白明武1983年10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21号

罪犯白明武,又名白伟,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白明武1983年10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3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两次脱逃被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原判未执行完的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2009年11月1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明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白明武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6月23日,白明武伙同李春羊预谋后,携带镰刀、斧头、套管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唐河县上屯镇、黑龙镇、昝岗乡、古城乡等地多次盗窃通信电缆,涉案总价值17846元。

罪犯白明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明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明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