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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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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9号 罪犯李超,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李超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9号

罪犯李超,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李超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同案犯王二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二涛撤回上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对罪犯李超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又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李超伙同王二涛、王海涛预谋后,窜至平顶山市中兴路立交桥下西湛南路一家理发店,李超、王海涛持刀进入理发店,王海涛抢走马秀丽现金210元、金鹏手机一部,李超抢走马秀丽现金2000余元,后三人逃离现场。2008年3月11日,当王二涛向李超索要抢劫赃款时,李超谎称把钱给了其朋友李付良。2008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王二涛、李超结伙小六、小七将李付良从高阳路日月星网吧带到北渡山坡上进行殴打,李付良被迫承认李超将钱给了自己。后王二涛、李超伙同他人到李付良在程庄的出租房内将其屋内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拉走,并抢走李付良0168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50元。经物价鉴定,所抢金鹏手机价值401.8元,洗衣机价值1365元,电冰箱价值1513元。李付良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