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717号 罪犯杜某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襄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在本院审理中,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向我院提出,因罪犯杜某某在提请建议减刑期间,有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并受到扣分处罚,申请撤销对罪犯杜某某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提请建议减刑期间,发生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并受到扣分处罚。根据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向我院提出的撤销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的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撤回对罪犯杜某某的减刑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