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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浩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杨浩伟,又名杨东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338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杨浩伟,又名杨东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浩伟犯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杨浩伟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受他人指使:2010年11月19日,杨浩伟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翟保国停放在郑州市硝滩社区东边的丰田轿车玻璃、大灯砸烂后逃离现场;2011年1月28日,杨浩伟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军民停放在郑州市硝滩社区东边奔驰轿车挡风玻璃、倒车镜、尾灯等处砸毁后逃离现场,事后杨浩伟等人获得数千元酬劳。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杨浩伟以替人讨责为名,威胁被害人袁年生,从中获利辛苦费1万余无。

罪犯杨浩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浩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浩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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