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35号 罪犯李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35号

罪犯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2年5月14日16时许,罪犯李某某伙同田震等人到郑州市花园路与红专路口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李某某等人发现路过此处的杨某脖子上挂了一条金项链,田震趁杨某不备,将其脖子上挂的黄金项链(价值2610元)拽断后抢走。

二、2012年5月17日14时许,罪犯李某某伙同田震等人预谋抢夺,李某某、董磊在郑州市纬经路与花园路交叉口附近选择作案目标后,由田震将路过此处的牛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购买价3500元)抢走,其在逃跑过程中将项链甩丢,后田震被巡逻民警抓获。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