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70号 罪犯张宁,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张宁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3日13时许,张孝先(另案处理)在同村村民张银德家门前与本村村民吴书哲开玩笑引起吴书哲叔伯兄弟吴书涛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张孝先子张宁赶至现场参与对打,后被围观群众劝开。吴书涛随后带领吴书学、吴朋、王宏到张家理论,与张孝先及张妻汤小丰发生争执,张宁手持钢管朝王宏身上和头上击打。在双方乱打过程中,吴书学手持镢头和张孝先互相撕扯,张雅先持锨把打在吴书学的左肩部,张银芳夺下吴书学手中的镢头猛击吴书学的头部,致吴书学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吴书涛损伤构成重伤,王宏损伤构成轻微伤,吴书学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罪犯张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