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06号 罪犯马文满,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1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邓少刑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满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2012年1月11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马文满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5日凌晨2时左右,马文满、刘斌伙同刘柯乘出租车在邓州市城区文化路唐朝KTV歌吧门前,将在此陪唱的服务员史某(1993年3月14日出生)强行带到邓州编外雷锋团纪念馆附近的“雷锋林”内。马文满、刘柯威逼史某脱光衣裤,在刘斌远离现场后,马文满、刘柯先后对史某实施强奸。刘斌到现场后,叫史某穿好衣服,此时史某发现装在衣服口袋内的520元现金被盗,向三人索要时,马文满恐吓、威逼史某后仅退还现金120元,随即三人逃离现场。 罪犯马文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文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文满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