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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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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07号 罪犯路德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07号

罪犯路德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德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路德成的定罪部分及附加刑部分,撤销原判对上诉人路德成量刑中的主刑部分。以上诉人路德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2011年8月23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路德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8日17时30分许,路德成在平顶山市体育场乘坐7号公共汽车,当行至平煤总医院附近时,路德成将乘客赵磊裤子后兜内现金20元盗走,赵发现后向路要回被盗现金。在赵磊打电话报警时,路德成对赵磊实施语言威胁,继尔发生撕扯、卡脖子等行为,并致赵手背部被划伤。当乘客要求将车开到公安局时,路让司机停车要下车,司机王艳娜拒绝停车时,路对司机说“我记住你了”。司机王艳娜将车开到市公安局院内,公安民警将路抓获。经鉴定,赵磊的伤情为轻微伤。

罪犯路德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德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德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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