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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维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67号 罪犯仲维闯,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2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泌刑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维闯犯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67号

罪犯仲维闯,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2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泌刑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维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5日作出(2009)驻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仲维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又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仲维闯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11日晚,仲维闯、方昌录二人一起窜到泌阳县南环药监局,撬锁入院,盗走该局“东南保利卡”白色汽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为33264元。2008年2月18日晚上,仲维闯窜到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附近,将被害人樊庚顺停放在楼下的灰色雅马哈150型摩托车盗走,经评估价值为8364元。2008年5月9日凌晨,仲维闯、程相生、方大江三人一起窜到南阳市宛城区至帝庙村王正稳家,盗走蓝色机动三轮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为5725元。

罪犯仲维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仲维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仲维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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