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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66号 罪犯何家兴,曾用名何思辉,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七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66号

罪犯何家兴,曾用名何思辉,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七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家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何家兴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9日23时30分许,何家兴伙同郭留洋、白雷雷预谋抢劫后,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透明胶带、帽子和口罩,并由何家兴指认作案地点,三人来到郑州市二七区南彩小区7号楼一单元4楼附14号门口,由白雷雷以修理卫生间下水管道为由将房门骗开,然后郭留洋、何家兴头戴帽子、口罩与白雷雷一同进入房间内。之后何家兴留在客厅望风,郭留洋与白雷雷分别持刀进入卧室,对被害人杨秀霞、王沉、时小飞实施抢劫,并用透明胶带将三被害人的嘴封住,将被害人的四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抢走,后三人一同逃离现场。

罪犯何家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罚金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家兴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家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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