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明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51号 罪犯刘明珠,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51号

罪犯刘明珠,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明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又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刘明珠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份,李飞等人欲对刘丰磊家实施抢劫,由他人出资,李飞安排赵权同刘明珠一起到安徽省合肥市通过他人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自制单管猎枪一支。2007年12月21日夜,李飞纠集赵权、刘明珠等八人,携带事先购买的枪支、砍刀、“蒙一抹”帽子等作案工具,驾乘豫R11987面包车,窜至镇平县工业园区玉神路南段伺机到刘丰磊家实施抢劫。晚12时许,该车被巡逻民警发现可疑,因要求配合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李飞、赵权、刘明珠等人见事情败露,遂持枪对民警进行抢劫,对民警进行殴打、捆绑后抢走民警总价值1911元的手机二部及现金1118元,并将警车上的报警器及电警棒抢走。经南阳市公安局技术鉴定:该“枪”认定为枪支。

罪犯刘明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明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