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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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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克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48号 罪犯尚克诚,曾用名尚克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0月16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48号

罪犯尚克诚,曾用名尚克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5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克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尚克诚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9日凌晨2时许,尚克诚伙同高飞、杨克持刀窜到李帅家,以李帅、付书海同其女友外出为借口对李帅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之后尚克诚又给付书海打电话让其到李帅家,付书海接尚克诚电话后即骑摩托车到李帅家,尚克诚、高飞对其拳打脚踢,并向其索要现金20000元,付书海称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上有现金9000余元,尚克诚让高飞跟随付书海在唐河城关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8000元,并威胁付书海于当日上午10时前补齐下余12000元,付书海同意后,尚克诚、高飞、付书海离开李帅家。

罪犯尚克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3次。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克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克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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