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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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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63号 罪犯张苏,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新野县人。2002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广东省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63号

罪犯张苏,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新野县人。2002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广东省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19日因犯抢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张苏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5日晚上8时许,张苏伙同樊进驾驶摩托车在新野县城伺机抢包,两人行至新野县城书院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200米时,张苏示意樊进将走在路上的白春萍的手提包抢走,樊进抓住白春萍的挎包,白春萍不放手,张苏加大摩托油门将白春萍拖倒,把白春萍的挎包抢走,白利涛在追赶的过程中摔伤。经法医鉴定,白春萍、白利涛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白春萍的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现金600余元、身份证等物。

罪犯张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罚金3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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