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执字第647号 罪犯杨华合,又名杨涛,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9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合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2013年1月20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杨华合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7日晚,该犯酒后将曹某、李某骗至南阳市天山路恒业宾馆305房,采取殴打、胁迫方法将二人衣服脱光,先对曹某进行奸淫,后对李某进行亲吻、抚摸实施猥亵。2008年5月13日凌晨,该犯窜至新华路幸福村道内,对从此经过的张某某采取搂脖子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时,被群众发现抓获。 罪犯杨华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合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华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凯 审 判 员 李 芳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