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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30号 罪犯孙德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邓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榜犯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30号

罪犯孙德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邓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孙德榜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8日,罪犯孙德榜以100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襄樊市襄北农场陈铭处承租了100余亩林地种植庄稼,租期从2009年1月8日至2009年10月1日。后孙德榜找人私刻印章,伪造一份承包期为十年的荒岗承包合同,以合伙开发之名骗取张新海25000元、何宗钦11000元。2009年3月,三人在承包经营该宗林地过程中,同村村民何宗榜提出要承包该土地,孙德榜和张新海、何宗钦以80000元将土地转包给何宗榜,期限十年。

罪犯孙德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德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德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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