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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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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27号 罪犯宋朝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朝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27号

罪犯宋朝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朝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宋朝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朝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又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宋朝旺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2日晚11时许,罪犯宋朝旺、牛三铅、赵广利三人预谋后,乘坐常根生驾驶的车辆去至鲁山县城伺机作案。当四人去至鲁山县人民医院大门东侧路边时,遇见下班回家的袁方方独自路过,牛三铅遂锁定该人,授意赵广利、宋朝旺二人下车将袁方方强行拉至车内,绑架至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一宾馆内。次日下午,姜林峰驾驶出租车,宋朝旺、赵广利挟持袁方方向其家属索要赎金。在得到袁方方家属汇款三万元后,于2009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将袁方方放回。案发后,赵广利、宋朝旺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所得赃款被追退20100元。

罪犯宋朝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6000元,已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朝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部分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朝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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