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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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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战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28号 罪犯邱战营,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方城县人。2004年9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8日因犯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28号

罪犯邱战营,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方城县人。2004年9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战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邱战营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13日20时许,罪犯邱战营伙同袁小宇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许昌市魏都区健康路十一中附近,抢夺徐文丽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462元。2008年6月26日12时许,邱战营伙同袁小宇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许昌市魏都区中立桥南东侧人行道口处,抢夺张宝枝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880元。2008年6月10日13时许,邱战营伙同袁小宇预谋后,由邱战营驾驶摩托车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通用厂家属院门口附近,袁小宇抢夺张燕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360元。

罪犯邱战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邱战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部分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战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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