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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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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18号 罪犯郑某,别名郑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362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18号

罪犯郑某,别名郑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郑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22日,罪犯郑某应聘到郑州市中原区富民路华中机械厂做司机。5月28日,郑某在网上找到一个收购二手车的信息后,准备将该厂员工张雁闽停放在厂里的豫AF0601东风小康汽车骗走卖掉。当日18时许,郑某与收车人马二根取得联系,最终商定10000元成交,并约好次日在金水区东明路附近交易。5月29日11时许,郑某找到厂里负责人许继威,谎称到郑州市新一中拉被子,十分钟即可返回,许继威将该豫AF0601东风小康汽车钥匙给了郑某,郑某直接将该车开到了东明路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1000元。

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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