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47号 罪犯胥留涛,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1日释放。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胥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10)驻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胥留涛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胥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胥留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又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胥留涛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5日0时许,胥留涛骑摩托车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西口时,因车辆避让问题与被害人唐亚楠、边勇等人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胥留涛持刀将唐亚楠、边勇捅伤。经鉴定,唐亚楠、边勇二人的损伤均为重伤。 罪犯胥留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胥留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胥留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