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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天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51号 罪犯丁天成,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叶县城关乡余庄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叶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天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51号

罪犯丁天成,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叶县城关乡余庄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叶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天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2012年1月9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丁天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6日凌晨2时许,丁天成、史永浩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窜至叶鲁路水闸东段的公路上,用钢锯将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割断18.61米,后二人被赶到现场的叶县网通公司的人员当场抓获。2006年6月份以来,丁天成在马国显的指使下,介绍卖淫女潘某多次在叶县龚店乡龚店街、城关乡李村、任店镇辉岭营等地向单身汉及老年人卖淫。罪犯丁天成系老年犯。

罪犯丁天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天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天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成延洲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明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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